《福州市关于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鼓励企业组织工业固废规模化高效综合利用,快速推进再生资源高值化利用,促进工业资源协同利用。
福州市人民政府为支持企业加快节能升级改造、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服务企业深挖节能潜力等,《福州市关于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发布!文件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福州市关于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积极稳妥推进福州市“十五五”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提升制造业能效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省市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新一轮市级工业绿色低碳发展措施。
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自身实施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达150吨标准煤的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补助,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项目投产后,以预估节能量为基础,预拨不超过50%的节能补助资金至企业。
鼓励企业组织工业固废规模化高效综合利用,快速推进再生资源高值化利用,促进工业资源协同利用。对产能达55%及以上项目,投资额达100万元,且资源综合节约率达20%及以上,按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投资额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
鼓励节能服务企业使用先进节能装备和产品,利用互联网、云计算、AI智能控制等技术对制造业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对年节能量达300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补助,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15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30%。项目投产后,以预估节能量为基础,预拨不超过50%的节能补助资金至节能服务企业。
(一)持续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对于参加省级水效“领跑者”遴选活动并入选的标杆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参加国家级能效、水效“领跑者”遴选活动并入选的标杆企业,在省里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50%配套奖励。
(二)鼓励相关单位开展绿色制造创建,并对标申报经公开发布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标准。对达到省级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厂标准并经评审公告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达到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示范企业、绿色工厂标准并经评审公告的单位分别再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达到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标准并经评审公告的企业,在省里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50%配套奖励。
(三)支持条件成熟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对照有关标准开展低零碳升级改造。对达到国家级和省级低零碳工厂标准并经评审公告的企业,在省里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50%配套奖励;对达到省级零碳工业园区标准并经省工信厅评审公告的工业园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达到国家级低零碳等有关标准并经国家工信部评审公告的工业园区,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引导龙头骨干企业突破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关键共性技术。对符合工信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及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在省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50%配套奖励;对达到国家“无废企业”标准并经评审公告的企业,在省里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50%配套奖励。
(五)鼓励企业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对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完成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通过审核评估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一)本措施第一、二、三条为资金补助,按照《福州市市级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第四条为资金奖励,实行“免申即享”。
(二)本措施由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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